近年来,网络平台直播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新兴商业形式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网络平台主播违约诉讼案件频发,189号指导案例更为典型。本案合同约定巨额违约金5000万元,相关直播平台均为当时行业内较大的直播平台,涉案主播也是知名主播,备受业界关注。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在合同效力层面实施了对当事人的尊重意思自治、维护合同效力,促进实际特点,维护合同效力,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法规则,合理调整异常高额违约金,认可适当的司法干预,平等保护直播平台和主播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案对直播行业违约金调整确立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具有良好的指导和示范意义。

在以下三个方面,189号指导性案件对此类纠纷树立了明确的判决规则:

1、网络主播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从事类似业务,未经合同期限法定终止程序,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了增加流量,一些网络直播平台经常挖角,导致网络直播行业混乱。主播经常违约到第三方竞争平台开展类似的业务案例。各直播平台的主播是公司业务的核心资源,直播平台往往为此承担巨额责任运营成本费用。为了防止主播随意转移到第三方平台,直播平台经常与主播签订类似的独家合作协议排他性合作协议规定,主播不得擅自在竞争平台上开展同样的业务,无需终止合同程序。部分主播法律意识薄弱,未经合理通知直直播到第三方竞争平台。该行为由双方的排他性合作协议组成根本违约,主播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司法裁判应当合理判断和调整直播行业合同约定的巨额违约金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形式,需要完善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法律规范。主播违反独家合作协议引发的巨额违约金纠纷层出不穷,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虽然巨额违约金对平台挖角和主播违约有一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但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合同中广泛存在的高额违约金实际上违背了商业逻辑。在189号指导案例中,熊猫公司与锚签订的所有格式合同均约定违约金为5000万元。无论是建立稳定、有序、健康的网络直播行业形式,为网络直播平台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还是促进锚市场价值回归理性,都应适当调整不合理的高违约金。

三、在调整违约金数额时,应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

地方法院对此类违约金的认定和调整标准不一致,因此主播违约责任认定标准明确,依法处理此类案件尤为重要。就违约金调整而言,本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结合主播的表现、过错程度和直播平台的实际损失,综合判断。

当难以确定主播违约给平台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应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获得的实际收入为参考价值,合理确定综合平台的早期投资、平台流量、主播个人业务价值等因素。网络直播平台通过投入大量成本增加流量,然后通过流量实现盈利,而网络主播是决定网络直播平台流量大小的核心资源。除了支付的培训、宣传、带宽资源等费用外,主播资源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部损失也会给直播平台造成预期的利益损失。鉴于网络直播行业的上述特点,主播跳槽造成的损失实际上难以量化,网络主播从平台上获得的实际收入可以反映主播的知名度和主播能给平台带来的网络流量,适合主播能给平台带来的预期利益。因此,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得的实际收入对确定平台的实际损失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以此为参考,可以避免主播课不符合实际合同收入的异常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189号指导性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违约金酌情调整为主播从直播平台获得的总收入的两倍。结合当事人的合同协议、行业背景和本案涉及的一系列履约事实,对违约金额的最终认定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189号指导案例将涉及合同终止、违约金调整、网络平台直播领域实际损失确定等方面。合同法原则与当前网络经济特征有机融合,正确阐述了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判决规则,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媒体总社:人民法院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陈国军

编辑: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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